115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哲立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24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