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雅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10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