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1,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4,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