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壽美、陳金足、郭萬來顧問有限公司、劉紘齊、鍾賢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應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