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解約金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734元(計算式:19萬4,272元+19萬5,462元=38萬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