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子軒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