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鄭言鎬
一、原告與
被告鄭言鎬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萬1,2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萬5,2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具體
答辯狀1件(並附相關證明,
暨附
繕本1件),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