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秀菊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