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