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波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黃鯨洋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886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