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周昊鼎(原名周郁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7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