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霈晴間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452元,應繳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