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338號
原 告 吳岱妮
被 告 日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3,5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3,024元(計算式:103,524元-500元=103,02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