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367號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代表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孫烱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8元,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
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