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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補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帳號使用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湯竣宇
被      告  韓商魁匠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逾期如有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該令於113年12月30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修正該標準全文。訴訟標的之價額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9號、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裁判費之預納乃起訴或上訴必備之程式,攸關公益,屬於訴訟成立(合法)要件,法院不論訴訟程序進行至何程度,均應依職權調查該要件是否具備,以維護公益及當事人之程序利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0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帳號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411元。訴訟標的之金額多寡,影響應踐行之訴訟程序,與公益有關,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89號、108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81,411元(計算式:31,411元+50,000元=81,411元)及其利息部分,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又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絕地求生(PUBG)》遊戲帳號:(帳號:ChatGPT-Turbo)回復為可正常登入及使用之狀態」,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