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孝儒
上列
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板簡字第106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80元(計算式:0000-000=17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