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尤耀宗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之
住所或
居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及具狀記載被告尤耀宗之住所或居所(尤耀宗
非起訴狀所述車號000-0000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所載車號000-0000之車主,本院無從查知尤耀宗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