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意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育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6110元,第一審
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