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天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6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計算式:6,830元-500元=6,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