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赭域工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朱柏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秧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