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後於民國115年6月12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新臺幣70萬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第一審
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88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