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武炳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44元,應繳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