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張智傑即澎派生活商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亦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款項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669元,應繳
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