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2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5,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2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