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邱惠華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
兩造保險契約第28條似已
合意以
要保人(即原告)
住所地法院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請原告儘速查對後進狀表示意見並向本院
聲請移轉管轄至該管轄法院,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