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章軒間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48元,應繳
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算式:106,748+
違約金【300+400+500】=107,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