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6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盛達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