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王永慶
被 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萬6,323元(依本票票面金額1,252萬6,800元,並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1177號裁定之
系爭本票係屬無效,並請求不得執系爭
本票裁定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13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