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靜怡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18元,應繳
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