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748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宥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3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