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758號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朱芯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1元(即37,354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