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原 告 盧漢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2,334元(即
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18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