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8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承祖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32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