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
原 告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特建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台拓機電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其中原告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1,3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各該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