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川軒發展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懿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係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起訴,應
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
違約金,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17,8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236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38,23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