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2172號
原 告 呂宗儒
張智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信宏、運通旅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