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昕雋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數智能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