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張維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佳良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參佰零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