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確認租賃車輛
所有權事件,原告請求確認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於租購契約
存續期間及後續過戶應辦理期間內,享有所有權。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定有明文。查
兩造間車輛
租賃契約,租賃
標的物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2023年份國產Hyundai Venue GLB 1.6(1600c.c.),民國115年目前二手車交易市場交易價格約新臺幣65萬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