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柏毅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443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