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澄岳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奕綺工作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3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