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選國際有限公司、王集麟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