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雋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雋祥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865元(計算式:515,205-2,340=512,86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