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賴玉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
兩造於保險附約第31條
乃明文
合意管轄在
要保人(原告)之
住所地法院管轄,故請原告併進狀補正其是否要保人、現住所是否為臺北市新店區,俾便後續審理之
適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