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歐益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