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583號
原 告 簡文進即進峰工程行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5,152元(即
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88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