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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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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補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被      告  未至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維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66元(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萬5,000元
1
利息
4萬5,000元
114年12月23日
115年1月18日
(27/365)
5%
166元
小計
166元
合計
4萬5,1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