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振義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