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伍國鑫
送達代收人 洪若嬨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意誠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256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試算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