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高美玲
楊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晴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高美玲
訴之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另本件原告楊蕙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